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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25-01-01 03:50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主页,(金巴黎娱乐),主页 。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是由全国从事陶瓷行业及相关产品(服务)的生产、设计、科研、教育、流通、收藏及其他服务活动等的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及个人自愿

  主页,(金巴黎娱乐),主页。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是由全国从事陶瓷行业及相关产品(服务)的生产、设计、科研、教育、流通、收藏及其他服务活动等的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 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思想、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按照市场化原则,建立和完善陶瓷行业自律机制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贯彻国家产业政策,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,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行业、企业、同业组织,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,努力为国家、为社会、为行业、为企业服务,促进我国陶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。

 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 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(三)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;

  (四)根据授权参与行业统计工作,搞好信息的收集、分析、管理和发布,依法开展统计调查,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,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,做好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;

  (五)根据授权组织行业内的优秀企业、企业家、陶瓷艺术家参加行业大赛,以及先进会员企业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。

  (六)参与本行业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技术标准、经济标准、团体标准的制订、修订及贯彻实施工作;

  (七)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、参与行检、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;

  (八)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,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、改造、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、后期评审等工作;

  (九)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,建立行业预警机制,开展制定政策法规、保护知识产权、反倾销、反补贴、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组织实施工作,维护产业安全;

  (十一)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举办展览展示活动、技术交流会、学术报告会;

  (十二)组织开展专家咨询、人才和技术培训、协作攻关、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等工作;

  (十三)积极参与国际性、专业性活动,扩大行业在进出口贸易、利用外资、引进设备、技术等方面合作与交流活动;

  (十四)开展技术咨询服务,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,进行市场预测,组织交流活动;

  (十五)依照有关规定,创办行业刊物、网站及新媒体;依照有关规定,收集、整理、研究、编写本行业的行业资料、史料及专著;

  (二)单位会员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、事业、社会团体;

  (三)个人会员:在陶瓷及相关行业中对企业经营管理、生产技术、贸易、科研、教学等方面有一定水平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业家、工程技术人员、科研人员、教师等,或在陶瓷艺术设计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员。

  (五)优先享受在生产技术、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咨询服务或各种帮助和指导;

  (六)提出解决本单位、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,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;

  (六)单位会员重大事情及变动(企业名称更改、厂址变迁及企业法人更换等)应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报告备案。

 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 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 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 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 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 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,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 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  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 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 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  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
 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 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
  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 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 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 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 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(一)负责人的调整;(二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。

 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11-51 人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 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 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5-23名,秘书长1名。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中国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  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  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 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  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委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 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 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 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--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 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 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  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 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 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 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 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 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 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 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 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 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 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 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 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审议。

 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、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、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 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 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 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  第七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  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 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 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3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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